close

IMG_5188          朋友在一家傳產公司擔任小主管,最近他們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開了一張改善缺失單給他,缺失內容是公司的出納工作目前是由會計人員兼任,有潛在風險,所以列為缺失。朋友也知道這樣不好,但是由於公司規模不大,因此有許多工作都是一人身兼數職,因此這項缺失便一直掛在他頭上,不知如何解決。

我告訴他,那就開一張人員增補單,要求增補出納一名,給總經理簽核啊。朋友說總經理就因公司規模不大,不需要一個專職的出納,所以沒有批准,因此這項缺失才一直存在;我說那你就把總經理沒有批准的人員增補單,拿給稽核人員,告訴稽核,這缺失要掛在總經理頭上,因為總經理不批准啊,不能掛在你頭上呢,看稽核要如何處理這問題。

這樣的回答聽來像是單位間在推卸責任、互踢皮球;不過我只是想突顯公司內品保,內稽,環安等負責稽核人員的問題。如果公司內稽核人員的工作只是拿著現成的規範做稽核標準,與規範有不一樣的地方,稽核的工作就是開立缺失單,而不是面對現況,思考如何解套,那公司設立稽核單位的目的又是什麼?

我遇過一個工廠的品保主管,講起品保系統頭頭是道。他認為品質要做好,首要在培養員工的品質意識,因此上任後每天透過公司的郵件,告知員工品質的重要性、品質是製造出來、人人是品檢等宣導文;如此發了一個月,我問他不良率好像也沒有降低,接下來要如何做,他說他會進一步在工廠內再多張貼海報,我問他為何不進到工廠去看問題在哪裡呢?他卻認為這不是品保人員的工作。

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公司的環安人員。公司工傷不斷發生,環安人員認為他們的工作,就是在宣導工作安全的重要性,統計公司的工安件數,每月畫工時損失趨勢圖,每年配合政府排定的工安月活動,在公司內外插滿布旗;但這樣工安事件就會降低嗎?你問他要如何才能降低工安事件,他的回答是,這需員工自己在工作場所要小心謹慎,環安人員沒有辦法做什麼。

也遇過一些公司的內稽人員,手拿著一份抄來的上市公司內控制度處理準則就來稽核各單位,發現有相違之處,就是開缺失單,問他這些缺失要如何改善,他回答說他不能講,因為這樣會變成球員兼裁判。

這些案例,代表稽核人員看到了問題,但是不想解決問題,或是也不會解決問題。更奇怪的是,他們這些人員又把自己定位是公司的裁判單位,要有獨立性,所以球員不能兼裁判,我覺得這真是不思長進,又妖言惑眾。

所謂球員不能兼裁判是,生產人員不能自己製造又自己檢驗,這是球員兼裁判;會計人員自己記帳又自己發錢,那是球員兼裁判;如果有兩個不同單位或職級的人員可以相互核對與牽制,如何說是球員兼裁判?稽核單位人員看到現有的作業問題,共同集思廣益,讓各項作業流程符合管控要求、產品品質滿足客戶需求、工作環境設備更加安全衛生,不是就是稽核的目的嗎?為何與執行單位一起集思廣益就變成了球員?就會喪失獨立性?

如果一定要求工廠主管底下不能有品保單位,擔心工廠主管球員兼裁判,所以品保主管要直屬總經理,那總經理管工廠又管品保就不會球員兼裁判嗎?財會主管管會計又管出納,那就不會球員兼裁判?內稽人員直屬董事長,董事長就不是球員兼裁判嗎?就是因為擔心內部稽核也有可能放水,所以才有外部的會計師,才需有外部的第三者單位來做稽核,來降低風險;而這也只是盡量降低風險而已,安隆案不就是連外部的會計師都一起做假帳嗎?

許多公司的品保或稽核或環安,只是拿著作業標準要求被稽核的單位執行,遇到被稽單位有實務的執行困難時,又無法協助解決問題,甚至抱持袖手旁觀的態度;遇到這種人員,最好的方法就是稽核單位人員與被稽單位定期進行工作輪調,一來可以降低可能弊端的風險,二來稽核人員可以更了解工作現況,不要只會說不會做。

arrow
arrow

    陳漢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