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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公司為了作業方便,都訂有一些作業標準,辦法規定或SOP等,做為員工工作依循,希望久而久之形成習慣及行為,同時也塑造成企業工作的文化。

但在執行這些作業規定,總會遇上一些特殊情況的時候,譬如發貨倉規定三點後不再接當天的要出貨的檢貨單了,以免耽誤貨車的出貨時間;但是當業務臨時有急單要出貨時,倉庫可以拒絕嗎?這時單位主管就遇到兩難,若答應配合,此例一開,往後所有業務就覺得有例可循,要求比照辦理,規定辦法形同虛設;但是不答應就會被批為配合度差,官僚沒有彈性,沒有客戶導向。如何拿捏?

        其實這就是法情或情法排列順序的選擇。在外商公司,法理情會被優先考慮,經辦人員完全可以告知規定,振振有詞的加以拒絕;但是國內企業,這種員工可能會被一狀告上老闆處,當場被修理,因為公司雖有辦法,但執行時還是要考慮實際情況,通融執行。

那麼到底要堅持辦法,或是法外開小門呢?我的建議是法外可以視情況通融,但是要把這些例外狀況,統計公開放入部門營運報告內。如果次數或頻率太高,就須檢討是人謀不臧,還是辦法要調整,而不是每次要高階主管出面協調或仲裁。譬如公司每月急單超過20%,那到底是業務對市場預測不準,沒有確實掌握客戶銷售狀況,造成急單呢;還是工廠原料不濟,生產線安排不佳,造成品項庫存不足呢。每月檢討了解例外狀況,才知道如何解決,同時也清楚要花多少時間解決。

事實上,公司訂立作業辦法的目的,不就是在追求作業效率嗎?而效率的考量,不就是要最佳化投入的成本與與產出的效益。很可惜的是,很多公司老闆或主管的判斷方式,常不夠理性,也不講方法,看到急單,就想到客戶導向,出貨獲利優先,不去深入探討,急單是否造成其他成本的增加。若不清楚辦法後面資源的考量,其他客戶的影響,只想到規定是可以更改的,執行要有彈性,反會讓員工覺得公司訂定的辦法沒有深思熟慮,純視主管喜好而定。

員工若覺得公司說一套做一套,就不會把作業辦法當一回事來看待;也會讓一些沒有擔當,又好面子的主管亂做人情,要求屬下開方便之門,甚至揣摩上意,造成公司處事沒有原則,遇到老闆不敢講實話,這樣一來上下信任不足,公司在推行ISO等國際認證或建立誠信負責的企業文化就是阻力。

其實企業若讓主管有20%的彈性應用,每月再做檢討改進,其實會發現,要求開例的業務人員總是那幾個,就像開會常遲到大概也是那幾個;主管也是一樣,年度預算年度晉升名單遲交的主管是哪幾個,營運報告搞不清楚狀況的部門主管也是那幾個。所以留下紀錄,可以看出提出要求的人,到底是工作事務繁忙導致,還是個人工作能力不好,不知道事情輕重緩急造成,而這紀錄也可以當成人員晉升的參考。

公司的訂立作業辦法,既然是在追求做業效率,所以公司上下都應該從公司最大效益來看例外問題。作業規定是可以有通融之處,但是都要視整體的成本來決定通融的程度。工廠規定生產規格須事先打樣確認後才可以量產,顧客急著要貨時,邊打樣可以邊安排生產嗎?公司規定特休假員工要一周前提出,那員工臨時想請假,可以當天才提出嗎?

公司主管該做何事?若整日陷於情理法通融的事務,時間花在調解部門間的互相告發,應該也就沒有時間投入在思考公司未來發展及部門策略的事項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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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陳漢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